1.申请人向银行申请信用证
一般来说,国际贸易双方将同意在合同签订阶段如何支付。贸易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的,进口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当地银行申请信用证。
2.开证行开立并支付信用证
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,一般应调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,并提供书面或电子申请供申请人填写。填写的信息经银行批准后,可以向出口商开立并支付信用证。
3.通知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
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后,将要求另一家银行(通知银行)通知或保证信用证。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,将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,重点检查签名印章或保密性,并将信用证交给出口商。
4.受益人审核、修改信用证、备货运输、提示文件
受益人需要详细审查收到的信用证条款。如发现不可接受或与以往确认不一致,应及时与进口商协商,安排生产备货、装运文件、汇票、提交提单等货运文件,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和有效期内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。
5.通知银行或议付行审核订单并向开证行索赔
议付银行收到文件后,需要及时审核,并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交单是否一致。议付银行的审查表不审查本质,只确定表面内容。议付银行议付后,可以按照信用证条款中有关发票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发送文件,并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赔偿银行索赔。
6.支付开证行审单
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者指定的偿付行向议付行支付的行为。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发送的文件后,应向议付行支付。
7.开证申请人付款输单
向议付银行付款后,开证银行应立即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回单。进口商收到通知后,应立即到开证银行检查文件,确认后一次性向银行支付全部付款及相关费用并赎回文件。出口商申请开证时,银行应退还提交的押金或抵押品。